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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章 草寇与冠军(十一)

员不够了解法条及案情复杂时拿寻衅滋事罪为棘手案件“兜底”的客观归罪。《刑法典》中有很多罪名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非常相似,例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的行为方式具有重合性。而结合上一部分的阐述,笔者认为从客观方面、从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不能很好的做出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分。既然从客观方面很难做到对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情节的准确把握,那是否可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1”的要求,从主观方面找到寻衅滋事罪具有特点的构成因素呢? “寻衅” 通俗的是指故意找事挑衅;“滋事”是指惹事,制造纠纷[13]。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与目的一般是恃强 凌弱、没事找事、排解自己的精神空虚等等。这些主观动机是体现寻衅滋事罪自身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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