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行为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标志着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由现实领域扩展到了网络领域。《解释》将“利用网络信息辱骂他人”和“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等”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解释》规定的上述行为,其实就是寻衅滋事罪名中的第二种犯罪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中的表现。前文已经探讨过,司法实务中确实有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重合以及适用范围扩大的现状。 寻衅滋事罪主要保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由寻衅滋事罪规制发布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其实就证明了网络造谣行为侵犯的正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当网络空间也被纳入到公共空间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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